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五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二)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书面意见,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