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构建保护体系,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陶瓷琉璃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传承和弘扬本市陶瓷琉璃文化。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