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推介方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陶瓷琉璃文化,展示产业创新成果,采取公共场所展示、产品发布会、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展示活动,提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认知度、品牌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