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依法实行分类分级、动态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

(四)已经核定公布的工业遗产;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陶瓷琉璃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