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本级工业转型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提升、市场开拓等。

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优化服务模式,开发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满足陶瓷琉璃企业投融资等多元化金融需求。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