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际,规划建设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制定配套政策,建设配套设施,培育产业链条,引导、支持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发展。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