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陶瓷琉璃产业新发展格局,巩固提升日用陶瓷、建卫陶瓷产业,发展壮大先进陶瓷产业,传承创新艺术陶瓷、琉璃产业,打造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知名品牌多、资源效率高、文化传承优的产业生态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所称先进陶瓷,是指采用高纯度、超细人工合成或者精选的无机化合物为原料,具有优异的力学、声、光、热、电、生物等特性,被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电子、机械、航空、航天、生物医学等领域的陶瓷。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