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企业通过新建优质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加大创新研发、推广品牌文化、拓展新兴市场等方式做大做强做优;加强中小企业梯度建设,培育陶瓷琉璃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