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琉璃传统技艺保护传承,积极争取将本市特色陶瓷琉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陶瓷琉璃从业人员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机制。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开展陶瓷琉璃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参加学习、培训、传艺、交流等活动;
(四)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五)支持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