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