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和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加强抗旱排涝工程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开展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和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