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海洋、海事等部门,加强海洋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完善防波堤、护岸工程、避风锚地等防御设施,运用气象卫星、海洋浮标、雷达等构建立体监测网络,建立专业化海洋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为海洋渔业、海上生产作业、海上交通运输防灾减灾提供保障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