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维护、检测记录。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