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特点,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开展极端天气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加强隐患治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