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推行电动自行车车辆、电动机、蓄电池、充电器赋码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