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

推行电动自行车车辆、电动机、蓄电池、充电器赋码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