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废旧蓄电池回收、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不得翻新进行销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