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