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充电费用价格的;(二)不分别标明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价格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四)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