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充电费用价格的;

(二)不分别标明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价格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

(四)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