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公共建筑,由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其业主、使用人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使用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