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使用正常。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控。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