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