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