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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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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