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