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三)不得频繁变更车道;(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五)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六)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等情形,交替通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