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保证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指路标志、减速装置和设施,并根据危险程度以及道路环境状况在长坡路段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增设或者调换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时,应当在实施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