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