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有效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