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简化手续,便民快捷。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