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简化手续,便民快捷。

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