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七条有效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实行登记制度,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资料信息。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向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