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十六条有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车辆报废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查处销售、拼装、改装和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