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驾驶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