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和备案。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车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信息、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等资料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盗抢、拼装、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