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可直接或者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采纳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立法计划,未采纳的应当向建议提出人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