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可直接或者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采纳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立法计划,未采纳的应当向建议提出人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