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人大与政府沟通协调机制,协同研究解决立法项目确定、立法起草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升立法效能。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的落实。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有关单位关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推动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