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