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