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具体时限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设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