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适时进行调整。

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