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