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