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并按照要求将调查结果纳入省湿地资源数据库。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