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北河中湖南库塘湿地特色,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评估,督促有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