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确定各县(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