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确定各县(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