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关主管部门在湿地保护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重大湿地保护项目的审批;配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二)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湿地保护投入政策。

(三)生态环境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污水治理、排污口设置、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中,与湿地保护工作相衔接,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质量。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小微湿地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等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等交通设施建设中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等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管理工作,开展湿地生态补水、水域生态清淤等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修复,配合开展农村小微湿地的建设、保护和修复。

(八)文广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湿地文化宣传和湿地生态旅游,提高公众湿地生态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