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