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名录确定的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其管护的湿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湿地日常管护工作;

(二)实施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

(三)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科普教育;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湿地科学研究;

(五)防治湿地有害生物;

(六)制定湿地保护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七)劝阻、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八)开展其他湿地管护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