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名录确定的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其管护的湿地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湿地日常管护工作;(二)实施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三)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科普教育;(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湿地科学研究;(五)防治湿地有害生物;(六)制定湿地保护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七)劝阻、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八)开展其他湿地管护活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