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