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工作,改善和提升小微湿地生态功能。本条所称小微湿地,是指面积在八公顷以下的湿地。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