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工作,改善和提升小微湿地生态功能。

本条所称小微湿地,是指面积在八公顷以下的湿地。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