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加强湿地生态用水补水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保障防汛抗旱以及应急抢险的前提下,应当维持河流、湖泊、水库等的合理水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